断其承担不利的后果。笔者认为,既不能按照经济发展快速地区的高标准进行赔偿,也不能依照经济落后地区的低标准进行赔偿。这样既能保证法律的强制性、可操作性,给予信息主体借鉴赔偿、惩戒了侵害人,又保护了信息产业的有效流通。行政责任。在立法实践中,《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侵权责任法》等行政法规对公共部门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做了比较系统的论述,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意见稿)》中也规定了侵害信息的行政责任和救济措施。就政府如何监管行业,笔者认为,政府要厘清两个关系:首先,政府与企事业单位、法人的关系。政府应该是制定者、执法者、监督者、指导者和旁观者,企事业单位和法人是执行者、遵守者、被监督者和反馈者。其次,政府规章与行业条约的关系。政府规章为法人的经营确定行业行为底线,行业条约为经营者提供管理支撑、技术支持,更专业更灵活。2二、规范与健全网络管理(一)建立网站专职“把关人”的管理机制各个网站应配备具备高素质的专门人员对网站拟发布的个人信息进行审查,通过多种途径培养和提高网站“把关人”的能力。同时,严格地界定网站“把关人”的责、权、利的尺度,鞭策网站“把关人”严肃认真地对待本职工作,尽职尽责地履行“把关”义务。3(二)建立电子治理运行机制电子治理运行机制的建立是一个信息网络化管理的核心内容,即建立电子政务方面有关法律、法规的作为从事电子治理操作的指南。电子治理的主体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行为凌驾于法律。同时,对数字信息技术的深度开发,对各种社会秩序的规范与管理、民主参与等重点领域,以逐步减少或消除治理中的干扰因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三)建立信息网络行业职业道德约束机制到现在为止,自律公约在我国也有数百个,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然而,行业协会自律公约的起草和通过行业协议是不完整的,如区域产业发展不均衡,东部高于中部和西部,传统产业中的新兴行业,一些行业成熟的协议和可操作性只是一个花架子。总之,我国的自律公约处在雏形阶段。我国的行业发展处于起步阶段,有必要借鉴欧美国家行业自律的“安全港”管理模式积极寻求自己的道路。笔者认为,自律协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业自律规定和解释。在一份书面申请中,应该有一个详细的所有内容和相关材料的比较,自律公约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行业自律公约。二是评价机制的确立。申请人应当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评价体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