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下简称“成都三铃大金公司”)于20XX年11月6日成立。20XX年10月,被告龚红伟通过受让该公司原股东80的股份,成为该公司
f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的控股股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XX年初,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标有成都三铃大金公司生产的“鑫三铃大金”牌汽车离合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产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极为相似。20XX年12月17日,重庆市工商局经开园分局根据原告的举报在重庆市渝北区回兴镇圣苑山庄c栋1号4号门市查封了该门市销售的“鑫三铃大金”汽车离合器产品470件,价值44万余元,该门市的经营者为被告戴松。原告认为,被告龚红伟、成都三铃大金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三铃大金”注册商标相近似的“鑫三铃大金”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还模仿原告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包装、装潢,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成都三铃大金公司将原告享有在先权利的“三铃大金”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请求判令:1、被告三铃大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原告“三铃大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离合器产品上及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含有“三铃大金”字样的标识,并限期向工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字号不得含有“三铃大金”字样;2、被告成都三铃大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模仿原告产品外包装、装潢);3、被告龚红伟和被告成都三铃大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在《重庆日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4、被告龚红伟和被告成都三铃大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50万元,并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成都三铃大金公司答辩称,1、“鑫三铃大金”与“三铃大金”
f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商标不相同也不相似,因此被告使用“鑫三铃大金”标识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权;2、原告未实际使用三铃大金商标,也未在该商标上投入广告,因此原告的产品不具有知名度,且被告成都三铃大金公司的产品包装与原告的产品包装不相似,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3、被告成都三铃大金公司的企业名称虽然与原告的三铃大金文字商标一致,但是企业名称与商标的行政管理属于二元体制,被告把三铃大金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三铃大金商标权的侵犯;4、被告的注册资金少、产品销量小,侵权时间短,因此被告成都三铃大金公司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