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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2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2号上传者知盟网原告:爱思帝(重庆)驱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北部新区经开园d44、d45、d47、d49号地块,组织机构代码为621912176。法定代表人:松田雅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稚鸣,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涛,男,汉族,1968年6月11日出生,中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代理人,住略。被告:龚红伟,男,汉族,1978年12月19日出生,成都三铃大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委托代理人:黄奕龙,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三铃大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九江镇邹家场社区银桥村,组织机构代码为794913695。法定代表人:龚红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奕龙,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松,男,汉族,1976年10月2日出生,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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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爱思帝(重庆)驱动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龚红伟、成都三铃大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戴松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XX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思帝(重庆)驱动系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涛、姜稚鸣,被告龚红伟、成都三铃大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奕龙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爱思帝(重庆)驱动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戴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爱思帝(重庆)驱动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思帝公司”)诉称,原告于1995年12月由重庆三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日本大金制造所合资成立,注册资本10104亿元,成立时企业名称为重庆三铃大金离合器制造有限公司。公司与国内众多的发动机制造厂、整车厂建立了稳定的配套供货关系,生产的离合器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00年9月,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在陆地车辆用离合器产品上注册了“三铃大金”文字商标。后来原告公司名称和住所地发生变更,遂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变更了注册人名义和地址。被告龚红伟是重庆三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20XX年3月20日,龚红伟向国家商标局提出“鑫三铃大金”和“爱思帝”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告成都三铃大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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