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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主体扩大到任何公民、法人、经济组织、政府机构和社会团体等一切行为主体。
2调整内容具有一般性条款
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能适应调整当时市场经济的需求,面对21世纪千变万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显得微乎其微,因此,我们应该以目前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潜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基础,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并且规定一般性条款,一般性条款只是在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则或者填补漏洞的情况下才可以直接使用,一般性条款给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果允许法官直接运用,会增加法律的不确定性,故使用一般性条款应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这样才能适应保护商业秘密的需求,确保商业秘密被侵犯时有法可依。5
(二)增加政府的保密义务
很多国家和地区通过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措施保护商业秘密,在有关行政机关“控制”下的商业秘密通过不正当途径被侵犯后,依法追究管理商业秘密行政机关、及其相关执法人员的责任。如我国台湾地区1996年颁布的“经营秘密法”第9条对此做了详细的规定,同时,Trips协议也专门对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医用或农用化工产品相关数据的保护做了规定。我国也应该履行国际义务,弥补此项立法空白,与Trips协议接轨,明确规定管理商业秘密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保护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如果违反相关规定,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完善临时禁令制度
美国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引用“临时禁令”制度,那么什么是临时禁令制度,临时禁令是指当企业商业秘密面临实际侵害或即将存在侵害威胁,商业秘密还没有失去价值时,商业秘密相关权利人申请有关部门采取一定措施,抑制商业秘密被进一步侵害的救济措施,同时对禁令发布条件、禁令发布期限、禁令发布范围做了详细规定。对商业秘密这种一旦被侵权就丧失殆尽的无形财产,临时禁令是有力的保护措施,在司法实务中,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应该参考美国关于“临时禁令”的做法,权利人在保护商业秘密不被侵犯之前,申请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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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临时禁令,停止侵害人的侵害行为,防止权利人在保护商业秘密诉讼过程中,商业秘密持续遭到侵害,切实尽早对侵权行为给予有效限制。
(四)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在商业秘密立法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采用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同时使用制度。如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第3条第2款规定,侵权人如果故意、恶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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