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获取其商业秘密,赚取额外利润。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属于其调整范围,将盗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坚决抵制商业秘密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为维护企业利益,保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坚实的法制基础。
3商业秘密的竞争机制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商业秘密侵权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现象,它侵害企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影响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宗旨,惩处侵权行为不仅仅是保护财产权益和个人利益,更是进一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2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缺陷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在市场经济建立之初,为应对市场经济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制定的部门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调整主体、内容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曝露出行政机关的权力责任不匹配、禁令救济制度不完善及惩罚力度较轻等问题。
(一)调整范围过于狭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①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和调整内容。第10条意思是说,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主体仅限于经营者,而且调整经营者的不正当行为也就是列举式的11种行为,明显不能适应现在市场经济中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
1主体范围过于狭窄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中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只是针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侵权行为进行约束,而对非经营者的窃取、使用等不法侵权行为没有规制。在现实市场经营往来中,侵害商业秘密的人员比较庞杂,远远超出了经营者所包含的范围,一些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就游离于法律保护范围之外。
2调整内容有限
f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
comc
目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只涵括仅有的11种,在目前市场经济竞争中,一些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找不到法律依据,无法纳入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之中,一定程度上影响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效力的发挥。
(二)行政机关权力大、责任有限
根据Trips协议第39条第3款规定②企业针对新化学成分的医用或农用化工产品要报相关行政部门。也就是说,商业秘密是一种财产权利,具有相当高的秘密性,行政机关应该负有与其相适应的保密责任。我国法律只有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行政规章中规定了行政机关的一些义务,没有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该遵守的保密义务,这样,即使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