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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公布,2010年主席令第39号第二次修改)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水能资源开发对开发利用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3年7月19日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十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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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f广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序号
项目分类利用
项目名称资源的处罚
法律依据进行。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利用,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开发利用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程度
裁量情形影响或者破坏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容量在1万千瓦以上、5万千瓦以下的。影响或者破坏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10万千瓦以下的。影响或者破坏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上的。
量化标准
一般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3年7月19日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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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能资源开发利用
对转让未动工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转让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轻微
(一)转让未动工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对转让方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严重
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100千瓦、小于1000千瓦的,水库总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的。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1000千瓦、小于4000千瓦的,水库总库容大于或者等于100万立方米、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4000千瓦、小于或等于5万千瓦的,水库总库容大于或者等于100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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