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含义具有一致性,因而把“悼”、“恐”、“”都训成“”。亦可以将此同训理解为“悼、恐、,也”。
此外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此处的“同训”不同于《说文木部》中用反映事物间种属关系的概念来训释某一具体事物的释义方式。方敏(2010)称这种以种属关系的概念来对某一具体事物进行训释的方式为“类训”。如《说文木部》例:桃,果也。,果也。李,果也。“果”作为训释词用以表示被释词“桃、、李”等的类别。尽管二者训释的形式极为相似,但不能相混而谈。但这两种训释方式共有的缺点在于释义都太过宽泛,很难对词义有较为明确的把握,反映了早期训诂不成熟的一面,而这种不成熟主要受限于人类认识事物、解释客观事物的实际水平。
2、互训
所谓“互训”就是用义同或义近的词来彼此互为训释,其基本格式为“甲,乙也”“乙,甲也”。如:“志,意也。意,志也。”、“,恐也。恐,也。”、“忿,也。,忿也。”、“,也。,也。”
3、递训
所谓“递训”就是用三个及三个以上的同义或近义词来接连训释词义。其基本形式常表现为“甲,乙也。乙,丙也。”或“甲,乙也。乙丙也。丙,丁也……”如:“,惶也。惶,恐也。恐,也。”、“,也。,慧也。慧,儇也。”、“憝,怨也。怨,恚也。恚,恨也。”、“懈,怠也。怠,慢也。慢,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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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用一个词来解释另一个词的释义方式简洁而精练,但同时也有很大的局限性,如梁伟(2010)中所说,此类释义方式只能划分出被释词的义类,难以说明被释词的本质特点,运用同义近义的词来训释只能表明其与被释词的相同之处,并不能区分出各自的差别。因此,为弥补其不足则需用较多的词语或句子来进一步对被释词进行更为细致的描写。如义界、旁征博引等。在《说文心部》中具体体现如下:
(三)义界
王宁(1996)认为,义界即是以描写、下定义等手段来阐明词义内容,表明词义特点的又一种有效的训释方法。从其形式上可以看出,义界就是用句子来解释释词义。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1、定义式义界
定义式义界是用下定义的方法说明某一词语的含义,是对共时词义的分解。其以求同别异为原则,最常用的办法是:值差主训词。主训词表示范畴义,是事物的共性;义值差表示区别义,是事物的个性。如:
情,人之气有欲者。1
性,人之气性善者也。
念,常思也。
,重厚也。
,志也。
2、描写式义界
对一些既没有同义词,又不好下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