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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创新之包容性分析
一、《暂行条例》颁布实施的必要性《孟子8226离娄上》上说:“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的确,任何一种事物现象的合理存在都需要一定的规则加以约束规范。一种制度的健康存在,也需要这样一种“方圆”。1978年的全国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建立自考制度以来,为了满足人民大众渴望接受教育的基本需求,并且配合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人才及知识的要求,我国自考制度正逐渐由萌芽走向成熟。当前自考制度已成为国家考试的教育基本制度之一。为了保障自考制度的有效运行,当然少不了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于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就应运而生了。这部条例由国务院发布于1988年3月3日,它是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而制定的,是我国当代考试法规制定中的一次创举,它的创立不仅为我国终身教育、终身学习提供了强大的立法保障,而且对我国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注人的全面发展、走人力资源强国之路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二、创新之包容性分析《暂行条例》从讨论、起草、修改再到颁布,凝聚了一代人的智慧和汗水。其中所包含的,无论是过程中的艰辛,还是条例
f中的内涵都值得我们去深深回味。既然是作为自学考试方面颁布的首部条例法规,其本身就是一次开创性举措,在条例之中也就必然有许多创新之处,包括前瞻性、实用性、系统性、领先性和包容性等几个方面。本文就其中的包容性这一创新之处进行评价。1.包容性的体现在《暂行条例》中,包容性这一创新性主要体现在第六章第二十八条的社会助学方面。条例中说:“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我们说包容性主要体现在社会助学方面,那么就先要清楚什么是社会助学。2.社会助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一种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社会助学就是政府业务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及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面授、函授、广播、电视、录音、录像等多种形式,有组织地为自学考生创造学习条件,进行课程辅导和自学指导的活动。社会助学的组织机构一般要向所在地高等教育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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