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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修改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制度。第四条(管理机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市容市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市政大修、养护工程施工、道路保洁中产生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航道、港口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改装和通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f水利(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水务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储备土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第五条(管理措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市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水利(水务)、绿化等部门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制定年度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减少扬尘污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控系统,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市容市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保洁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保洁作业技术规范;组织建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供需信息平台;推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
f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绿化建设和养护技术规范。第六条(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