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场所、设施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联合执法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条(举报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市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水利(水务)、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受理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对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奖励。第八条(信息通报和公布)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定期通报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投诉和检查中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反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表彰奖励制度。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公开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
f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因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并将扬尘污染工程项目的行政处罚记入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十条(重点污染源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扬尘污染源并定期公布。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责任)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施工单位按照承包范围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第十二条(扬尘措施合同管理和费用)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技术标的主要施工措施中,制定有效防止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列入技术标评标评审内容。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专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