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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为提高设计院生产和管理计算机应用水平,促进和规范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应用,保证计算机软件的这确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工程设计计算机辅助设计(简称工程CAD)软件。包括勘测设计工作中的分析、计算和绘图等CAD应用软件。二、过程监控软件:如水厂、污水处理厂、泵站等工程中用于过程控制的软件。三、管理信息系统(简称MIS)软件。包括各种管理工作、办公自动化、技术质量管理、经营计划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情报及检索、档案管理等软件。四、系统软件与支撑软件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计算机网络通讯、语言编译系统、二维三维图形和图像系统、软件环境等。第三条管理职责
科技主管部门为TMEDI计算机软件类文件和资料的归口管理部门,电算主管部门为科技主管部门实施该项管理的主要责任者。
第四条管理办法一、软件开发的管理(一)本院主持开发的各类软件,应按院“科研业建管理办法”组织开发活动。(二)院级软件开发成果须经院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鉴定)。局级(包括局级)以上管理的软件开发项目,应按开发项目规定的管理权限及时报请上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鉴定)。(三)本院主持开发软件须经院级验收(鉴定)后,才被允许在院内推广使用。软件的开发部门及开发者应对软件的使用状况进行跟踪,负责对软件的维护,促进软件的功能和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二、软件的验收(鉴定)(一)验收(鉴定)条件1、软件必须是自行或合作编制完整或二次开发软件,不得侵犯其他软件所有权,不
f得与已经鉴定合格的软件在功能上完全重复。2、软件的数学模型、逻辑流程、编制原则正确,满足开题报告或软件开发任务书所
确定的功能要求。3、软件经本单位(部门)总工程师批准,经试用证明其正确可靠,开发单位(部门)
组织对软件的逻辑流程、数学模型、编制原则等正确性进行过评审,并有书面报告。4、申请鉴定须提交下列技术文档:(1)开题报告或软件开发任务书(2)源程序数据库介质(包括源程序和执行程序)(3)需求分析说明书(4)用户使用说明书(5)用户试用说明(二)验收(鉴定)1、对自行开发的软件应成立验收(鉴定)委员会。委员会由院技术委员会委员及有
关专家57人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人,设主任1人,付主任1人。2、验收(鉴定)委员会名单由科技主管部门提名,经院总工同意。3、验收(鉴定)委员会负责对该软件的功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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