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群众积极开展移风易俗的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活动弘扬文明殡葬新风。
对在殡葬改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人才、科技、标准等】国家支持殡葬行业人才培养和科学技术研究制定殡葬管理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从业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落实殡葬特殊岗位津贴等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与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建立部
f门之间人口死亡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推进殡葬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设。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社区治丧场所等殡葬设施的数量、规模、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殡仪馆、公墓、骨灰堂审批】建设殡仪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建设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经所在地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的审批条件、程序、期限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公墓、骨灰堂建设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设施规划优先建设公益性骨灰堂统筹建设公益性公墓从严审批建设经营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用地以划拨等方式取得经营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
f第十五条【殡葬设施禁止性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不得变更为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禁止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租代征土地建设经营性公墓骨灰堂。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六条【树葬、撒散、海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可以在林地、草地等适当场所划定一定区域进行林地、草地和墓地复合利用实施生态安葬但不得改变林地、草地用途也可以划定一定海域实施海葬。
第十七条【建造坟墓禁止性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