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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殡葬行为满足公民殡葬需求维护逝者尊严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管理方针】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体制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殡葬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负责对殡葬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相关工作。
f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好殡葬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做好殡葬相关工作。
第四条【规划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公益性殡葬设施用地将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和殡葬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第五条【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国家建立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制度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存放以及生态安葬等基本殡葬服务。
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其他城乡困难群众免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
第六条【火葬区划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节地生态安葬】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和鼓励以不占土地或者以骨灰格位存放等少占土地的方式安葬骨灰。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国家提倡和鼓励以深埋、不留坟头的方式安葬遗体。
f对采取海葬、树葬、草坪葬等不占土地、不保留骨灰方式进行生态安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奖励补贴。根据需要可以为不保留骨灰的逝者建立统一的纪念设施。
第八条【民族习俗】尊重少数民族的殡葬习俗。自愿改革殡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九条【宣传引导】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节俭治丧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带头绿色低碳祭扫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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