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
1、内容:1)以种类与内容法定为主:《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2)兼及其他:变动要件、效力、保护方法。
2、违法的法律效果:1)设立没有规定的物权,无效;
2)部分违反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3)物权行为无效的,不影响原因行为(如合同)的效力。
二、一物一权主义原则
内容:1)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独立的特定之物;
2)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
3)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性质、内容、效力相互排斥的物权。
三、公示公信主义原则(一)公示原则:物权的变动经公示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不动产登记:
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登记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1)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自文书或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自死亡);
3)合法的事实行为;(如合法建造、拆除房屋)
4)依以上三条享有不动产的,处分时需办理登记的,登记为生效要件;
5)归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f注:登记制度1、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记载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2、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3、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买受人将其买卖债权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未经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不冻结登记簿,债权人仍可处分)。
2、动产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法律另有规定:1)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2)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自文书或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3)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自死亡);4)合法的事实行为;(如合法建造、拆除房屋);5)对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的有关规定。注:交付(交付行为交付意思,但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事实行为)1、现实交付:2、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又约定出让人继续占有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4、指示交付:让与动产为第三人占有时,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方,就完成交付。(二)公信原则:当真实的权利人与名义(形式上)权利人不一致时,因信赖公示而从名义(或形式)
上权利人处取得物权的人。(前提是登记出错)1、不动产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