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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
第一节物权
一、概念: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特征:
1、直接支配性: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的关系;
2、绝对性:物权是一种绝对权,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
3、客体具有特定性:客体应为特定的、独立的有形物。
三、物权的种类: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式由法律规定。
1)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支配效力范围);2)主物权与从物权(是否有独立性);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标的物种类);
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从物权不能独立存在(如担保物权)
4)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物权的变动是否经登记为标准;
5)本权与占有(是否有物权的实质内容)
第二节:物权法一、概念
广义:调整财产归属和支配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狭义: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二、基本特征:财产(归属)法、私法、强行法、即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登记制度、质押制度)
第二章物权的客体1、概念:物权法的物是指既能被人们所感知,又能被人们所控制的物;2、物的特征:(1)非人格化,《民法》上的物必须是人体以及人体之外的物;(2)原则上应该是有体物,就是指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且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3)可供支配性,能掌握、控制、交付;(4)独立性。
3、国家所有权:(1)只能归国家所有的物: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城市的土地、国防资源
(2)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文物、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除法律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的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f4、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土地及其定着物);
区分意义:物权变动方式不同
管辖权属不同
公示方法不同
动产无主物可以先占取得所有权,不动产国家享有先占权
用益物权大多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2)主物与从物;(3)原物与孳息物(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
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用益物权人取得;有约定的从约定。法定孳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交易习惯。第三章基本原则(背诵、理解、结合实例加以说明)
注:天然孳息在未与原物分离时,是原物的组成部分,不是独立的物,不是物权客体。(如羊身上的羊毛,树上的苹果)
一、物权法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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