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须按消防间距控制。(一)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且不得小于最小距离。(二)界外为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下表后退距离的规定外,同时须符合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三)界外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第(一)项非居住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规定。(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得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建筑离界(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间距类区朝向类型退让距离层数居住建筑文、教、卫建筑其他非居住建筑离界距离(M)最小离界距离(M)离界距离(M)最小离界距离(M)离界距离(M)最小离界距离(M)旧城区主要朝向低层045H05H33多层045H05H66高层S-12149次要朝向低层25按消防间控制多层3按消防间距控制高层6565新区主要朝向低层055H55多层055H88高层S-121712次要朝向低层4按消防间距控制多层5按消防间距控制高层99注:H指建筑高度;S指规定间距
f第三十二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下表控制,同时应符合第四章和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区位道路红线退让距离M宽度M建筑高度M城市主要道路W≥46城市次要道路30≤W<46城市支路12≤W<30旧城区多、低层H<24643高层24≤H<501086高层50≤H<10012108H≥100新区多、低层H<24865高层24≤H<50151210高层50≤H<100181512H≥100注:①表中H指建筑物高度,W指道路红线宽度。②高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是指主体部分的退让,其裙房退让按多、低层建筑退让要求控制(裙房高度小于24米)。③退让城市快速干道的距离,根据规划及有关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核定,原则上不得小于城市主要道路的相关标准。④超高层建筑应相应加大退让距离,具体标准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三十三条交通流量较大的建筑基地,其通道连接城市主次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距城市主次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80米;(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桥、引道和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小于6米;(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0米;(四)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新建影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