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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同时该文件规定,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12月31日。例如,失业人员张某、应届大学毕业生李某均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且分别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和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两人今年分别开设了一家个体餐饮和个体)科技咨询服务公司,假设,张某今年应缴相关税款9770元,其中营业税7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90元、教育费附加280元、个人所得税2000元;李某今年应缴相关税款6550元,其中营业税5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50元、教育费附加200元、个人所得税1000元。那么张某、李某今年各可以减免多少税额?张某应缴税款9770元,超过了扣除限额8000元,根据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张某在依次扣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计8000元后,尚需补缴个人所得税1770元;李某应缴税款6550元,小于扣除限额8000元,李某今年只能减免应缴税额6550元。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每人每年最高免税4800元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
f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下同)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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