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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r
(一)新建的办公生产场所及住宅区不得低于30%;r
(二)老城区改造项目绿化不得低于18%,新建项目绿化不得低于25%;r
(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业不得低于30%,并按国家标准营造防护林带或草坪;r
(四)城镇防护林带建设按照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绿化专项规划进行建设。r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和绿化工程必须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年度绿化季节。r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须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州、县人民政府批准。r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按规定核实绿化面积,由建设单位提出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未达到绿化面积标准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现划许可证。r
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的第二个植树年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绿化工程进行检查验收。r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费用,应列入该建设项目投资概算。r
第十七条城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r
第十八条城镇公共绿地、防护林带、公园及林园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土地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查,报州、县人民政府审批;新建、改建居住区或办公建设项目的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
第十九条城镇绿化管理工作实行专业部门、责任单位和个人管理相结合,并按所有权限进行管护:r
(一)公共绿地、街道绿地、居住区绿地的管理维护,由镇人民政府负责;r
(二)防护林、苗圃和林业科研林地由林业管理部门负责;r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负责本单位附属绿地和承包营造林地的绿化管理维护;r
(四)城镇居民庭院内和房前屋后的花草树木,谁所有、谁管理。r
第二十条因建设需要砍伐或迁移城镇树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已批准砍伐、迁移树木,但不能保证绿化面积的,建设单位须按有关规定缴纳绿化费。r
第二十一条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通讯、管网等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影响城镇绿化的,应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r
第二十二条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改作他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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