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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政府投融资中的城投债研究
作者:杨璐王雪飞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4年第19期
摘要:目前我国城镇化的进程正处于关键时期,在这个时期中地方政府需要大量的资金以进行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由于法律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这也使得地方政府在融资方面绞尽脑汁,城投债在这个背景下应运而生。本文在分析我国城投债的产生原因和发展历程后,会对城投债的相关问题加以探究并展望城投债的发展方向。关键词:城投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城镇化一、我国城投债的产生原因(一)中国城镇化需要大量资金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2012年12月16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任务,也是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所在,要积极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从中国的城镇化率数据来看,1978年以前,城镇化率还比较低,维持在17左右。1978年后,中国的城镇化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从1995年开始,中国的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从1995年的2904到2011年的5127,平均每年的城镇化率增长为13。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城镇化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地方政府也需要大量的资金以支持城镇化的发展。数据来源: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二)分税制改革降低了地方政府收入为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财政体制,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税收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的划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返还额的确定。分税制改革后,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明显降低,而支出却持续升高。在1994年以前,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还比较高,高于支出的比重,地方财政和支出是相平衡的。而1994年之后,比重明显地下降至50左右,财政支出却在持续的上升。这就使得地方政府的财政赤字一直存在,若没有其他的融资手段,财政赤字会不断的扩大。(三)法律规定限制了政府的融资渠道1994年3月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直接限制了地方政府的举债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和三十条也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报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这些法律上的规定都使得地方政府的融资途径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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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三个原因就造成了地方政府目前的两难状态:一方面,城镇化的快速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以支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