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金【发文字号】冀发改高技20165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105【实施日期】20160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发改高技〔2016〕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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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设立和运作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
基金”),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新兴
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和《省级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实施方案》(冀政函〔2014〕1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是省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专项支持全省战略性新兴产
业发展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探索政府资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新方式,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三条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引导基金运作
所产生的收益、社会资金等其他资金。
第四条
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中省政府已投入和以后新投入的配套
资金计入引导基金规模,纳入本办法管理,相关基金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签署的协议、章程等,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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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五条
现阶段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参股基金和跟进投资等方式运作,以后可根据全省战
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引导基金运行情况试行新的投资方式。(一)参股基金。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国家资金、市县政府资金也可参与)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包括投资于成长期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创业投资基金。(二)跟进投资。引导基金以同等条件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创业企业进行跟随投资。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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