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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引导基金的组织架构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为引导基金的主管部门,设理事会为决策机构,设评审委员会为决策支撑机构,委托冀财基金公司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理事会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由主管部门牵头组建,具体职责包括:
(一)审定评审委员会组建方案及评审规程;(二)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审定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引导基金投资和退出方案;(三)审定跟进投资机构名单:(四)审定绩效考核与奖惩事项;(五)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托管银行进行调整;(六)引导基金其他决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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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八条
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由理事会按照不同决策事项,聘请政府部门、战略性新兴
产业专家及投资、管理、财务、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为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60。理事会和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申请引导基金的机构及企业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评审。具体职责如下:(一)对申请引导基金的投资基金组建方案、增资方案和跟进投资方案,以及受托管理机构完成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向理事会提交评审意见。(二)对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引导基金退出方案等需要评审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提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代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
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一)对拟参股基金和拟跟投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和商务谈判,提出具体投资方案,根据引导基金运行收益情况,适时提出退出方案;(二)具体实施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投资和退出方案;(三)向参股基金、跟投企业委派代表,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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