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机制,强化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我行有关授信制度,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集团客户”,是指相互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包括除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确定为同一集团客户内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可称为成员单位(具体认定标准按本细则第七条执行)。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授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授信。第四条本细则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我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给我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第五条我行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授信原则。以集团客户整体作为授信对象,确定集团总体授信额度,实行统一风险管理;(二)适度授信原则。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我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三)风险预警原则。建立从信息收集、信息分析、发出风险预警信号的整套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集团客户的范围第六条符合以下一个或多个特征的企事业法人应纳入集团客
f户范围:(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
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所控制;(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
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包括总经理、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其他同等职位的个人)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1关联关系认定标准:(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