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条村镇银行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村镇银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村镇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四节贷款公司设立
第四十一条在县市及其以下地区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四十二条设立贷款公司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三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和补充机制。
第四十三条设立贷款公司应当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出资人
一出资人为境内外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
f二资产规模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四条贷款公司由单个境内外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设立。
第四十五条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贷款公司的申请人应当是出资人或是经出资人授权的筹建工作小组。
第四十六条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七条贷款公司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四十八条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