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市农村合作银行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二不良贷款比例低于5
三设立直辖市农村合作银行的发起人中应至少有一名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第二十六条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不得向农村合作银行入股。
第二十七条发起人须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农村合作银行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农村合作银行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
f作为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农村合作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条农村合作银行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会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地市、直辖市农村合作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二条农村合作银行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农村合作银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农村合作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节村镇银行设立
第三十三条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
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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