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BT融资建设方案由联席会议进行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采用BT模式。项目业主要严格按审批的BT融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联席会议初审、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变更。第七条实行BT模式的项目,应由项目业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融资人。确需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在BT融资建设方案中说明理由,取得联席会议同意,并由市发改、财政、审计、项目业主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谈判小组,与投融资方进行谈判。招标方式在项目可研批复中一并明确,招标选择投融资人的工作应在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准后进行,由联席会议委托相关的行业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项目的设计、监理单位的招标由业主单位负责,相关费用原则上不计入BT合同价款。第八条项目业主经市政府授权与中标的投融资人签订合同。投融资人应组建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具体实施项目建设。第九条招标文件及合同草案由项目业主报联席会议审查,并经市政府批准。第十条投融资人及项目公司必须切实履行合同,严格执行工期要求,严格控制投资概算,按设计文件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投融资人及项目公司不得擅自对建设工程进行转包、分包,如有特殊施工技术要求确需转包和分包的,应当由业主单位报联席会议批准后方可进行,但主体工程不得转包或分包。涉及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的设计变更,项目概预算变动幅度超过原审批工程概预算5以上的,必须经项目业主报联席会议初审、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生效。第十一条投融资人和项目公司不得让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垫资建设。投融资人、项目公司和项目业主均不得利用BT模式项目作为担保物为融资方的其他项目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f第十二条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对BT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BT项目的资金到位对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核,适时评估项目建设成本和财务风险。第十三条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与投融资人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需中介机构作出结论的,应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作出结论,委托方法和委托的机构应在合同中载明。第十四条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一年内,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国家和江苏省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符合回购条件的,投融资人与项目业主需签订回购备忘录,并报联席会议备案,项目进入回购期。回购期不得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结束。第十五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