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不满意胡某的工作能力,多次调动胡某的工作。一年后胡某无法忍受老板,辞去工作,并于2004年3月与一摩托车配件厂签订劳动合同。开始胡某做搬运工,因为年龄偏小,工作一个月后于4月被调到流水线车间。但是胡某的业绩仍旧不如同车间的其他工人,老板无奈只能将其工资从1500元月降到1200元月。2004年6月,胡某出差在外,因一起车祸致使其右腿骨折,回厂后,8月份被调到厂长办公室任秘书。12月份,因胡某家人多次请求,胡某正式辞去工作,回家养伤。试分析:本案中有哪些劳动法律事实?这些事实各自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怎样的变化?答:(1)胡某于2003年同羊毛衫厂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因为胡某当时只有15周岁,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其与羊毛衫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2)因为胡某与羊毛衫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所以在此期间调动工作、辞去工作均不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3)胡某2004年3月与摩托车厂签订劳动合同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因为此时,胡某已经满16周岁。(4)2004年4月胡某被调到流水线车间,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5)摩托车厂老板降低胡某的工资行为也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6)2004年6月胡某车祸后回厂被调离原来的岗位,也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7)2004年12月胡某与摩托厂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
■周某从四川来京打工,2008年8月被一家个体餐馆招为厨房勤杂工,双方口头约定周某每月的工资1000元,另
外,餐馆每天免费提供两顿饭,如发生其他费用,餐馆概不负责。2009年3月,由于连日加班,周某在切肉时不小心把左手食指切断,为治疗花去医药费5000元。周某随后向餐馆老板提出医疗费和营养费请求,该餐馆老板拒绝了周某的请求,并解雇了周某。2009年4月,周某向北京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餐馆对此予以反对,其理由是,周某与餐馆之间属于普通的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且双方就相关费用已作出约定,应以约定为准。试分析(1)本案是否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本案?答:1本案适用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该餐馆属于个体经济组织,应受劳动法调整。
f2该餐馆与周某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餐馆应承担周某的医疗费和营养费以及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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