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损失。而且大米是因救火遭受的水渍损失,而不是被火烧毁的,故属于共同海损。
案例七:我某公司按CIP条件进口10公吨化肥,先经过海洋运输,抵目的港后转为铁路运输,我方受领货物之后,卖方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和铁路运费。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答:卖方的要求不合理。理由:按照CIP条件成交,卖方要承担货物至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而不仅仅是海洋运输,应该是全程运输的费用。
案例八:我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丝绸,合同签订后,买方发来电传,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我方可以在买方负担费用的情况下代办战争险。如果买方不负担费用,那卖方应予拒绝。而且,在无相互明确协议时,卖方只需按《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的保险条款中最低的险别投保。本案例中,在合同签订后,买方发来电传要求我方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这说明合同中没有规定要卖方投保战争险。所以卖方可在买方负担费用的情况下代办战争险。如果买方不负担费用。那卖方应予以拒绝。
案例
3
f案例九:某年6月,南京某进出口公司按CIF术语与以色列外商签订一出口电缆合同(注:合同由进口方制作),总金额为273万美元,其中90%货款采用即期信用证支付,10%货款待货到目的地收货人仓库后,经买方查验后再用汇付方式支付。(合同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期限为货到收货人仓库90天为止)。南京公司于9月5日收到进口方开来即期信用证246万美元,在交货后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10月底南京公司将全部货物在上海港装船运往目的港,并取得船公司签发的清洁已装船提单。货物抵达目的港卸下海轮,货物数量与提单相符,然后用汽车运到收货人仓库,仓库出具了清洁仓库收据。
次年1月收货人发现货物在仓库内有部分丢失,损失价值183万美元,于是买方持保险单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索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一切险和战争险,其责任起讫为“仓到仓”和“水面责任”,此案保险标的物已经安全如数运到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已经终止,所以拒赔。
2月底,以色列进口方来电通知南京公司:在合同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期限不能少于货物到达买方仓库后90天,而贵公司只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货物到达我方仓库后22天发生部分丢失,属于你方漏保而造成183万元损失。现在通知你方,损失金额从尚未汇付的273万美元货款中扣除,其余9万美元现在汇付你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