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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给船运公司,取得已装船清洁提单,货物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就转移给买方,卖方无需保证何时到货。但是合同中却做出了与CIF术语性质相反的规定,即承担了不该承担的何时到货的责任,实质上将CIF变成了DES。所以本案例是由于我方业务人员所签合同有误造成的,应该按所签合同办理,合情合理向对方理赔。
案例四:我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公司出口香料15吨,对外报价为每公吨2500美元FOB湛江,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我方10月16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以致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问:该笔业务中我方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
答:不妥之处在于贸易术语选择不当,其实FOB术语采用的是“船到仓”保险的起讫期限,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而出口货物国内段的风险没有得到落实,除非卖方单独对国内段的运输投保。另外也可选用FCA或CPT、CIP贸易术语,这样以来风险可以提前转移给买方。
案例五:某货轮船舱起火,并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大火被扑灭。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船长雇用拖轮把船舶拖往就近港口修理,修好后继续驶往目的港这次损失共有:11000箱货物被烧毁;2600箱货物被浇湿;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及船员工资。试分析:哪些是共同海损,哪些是单独海损?投保何种险别,保险公司应付全部责任?
答:共同海损:2、4、5单独海损:1、3投保水渍险或一切险即可获得全部赔偿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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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案例六:某一货轮,在航行中有一船舱发生火灾,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经船长下令灌水灭火后,原装在该船舱内的500包棉花,除烧毁部分外,剩下部分有严重水渍,只能作为纸浆出售给造纸厂,获得的价值为原货价值的30;原装在该舱内的500包大米,经检查后发现只有水渍损失,而无烧毁或热薰的损失,经晒干后,作为次米出售,可得价值为原价的50。按照上述情况,棉花的损失价值占原价的70,大米的损失价值占原价的50。试分析:在保险业务中,这两种损失属于何种损失。
答:1棉花的损失属于实际全损。棉花原来可以作为纺织品的原料,现在不行,只能作为纸浆造纸,完全失去使用价值,属于实际全损情况中的一种。
2大米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大米虽遭水渍,处理之后仍作次米出售,原来的用途未改变,损失的价值也只为原价值的50,因此,只能作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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