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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案例一: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货物发出后,银行议付了货款,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严重破损,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因为买方没有指明),买方要求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问:我方应否办理?
答:买方要求不合理。此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质。1根据《2010年通则》,CIF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正确完整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所以不是到岸价。2CIF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B货价×(110%)投保平安险。3在CIF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处理索赔事宜。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代替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担。本案例,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要求。案例二:某年11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公吨钢材的合同,价格条款为CIF温哥华。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取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不料货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全部灭失。外商以货物灭失为由拒绝付款赎单,问我方如何处理?答: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在CIF术语中,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另外CIF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凭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还有,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用,应由议付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处理措施:我方首先应向议付行议付货款,再由议付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只要全套单据合格,付款行不得拒付。其次我方应向买方讲明道理,提出严重交涉,只要对方不无理取闹,就会按照国际惯例迅速支付货款。最后,我方可以协助买方办理向保险公司索赔事宜,但责任坏人费用要由买方承担。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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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案例三: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国外客户签订一出口合同,价格条款为CIF伦敦,每公斤30欧元,合同同时规定,我方应租船订舱、办理保险并保证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于11月5日前运抵目的地,结果货物在海运途中遭受自然灾害,运抵伦敦时损失了近三分之一,对方以我方未完全履行合同为由向我方索赔,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本案例关键问题在于明确使用CIF术语的性质,CIF术语是象征性交货术语,只要卖方在装运港将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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