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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成文法系,以法国、德国为代表,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仿照法、德的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强制推行到各自殖民地而逐步形成的。大陆法系的分布地区非常广,欧洲大陆大多数国家、亚洲、拉丁美洲、非洲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属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首先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兼以衡平法和制定法为主要渊源,吸收一些罗马法、教会法以及中世纪商法的原则、制度而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普通法系的分布范围包括英国本土(苏格兰除外),美国,爱尔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亚洲、非洲某些英语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特点: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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