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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在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2、无商品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5、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出境的,并在6个月内复运进出境的货样、展览品等货物,收货人提供纳税保证的,可暂免6、为境外加工而需进口的料件等,先按实际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实际际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7、因故退还的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免进、出口关税,但已征关税不予退还8、进口货物有以下情形,海关查明属实,可减免进口关税:A、在境外运输途中或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损失的。B、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和损失C、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的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9、无代价抵偿货物,即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可以免税。如未退运,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照章征税。二、特定减免:包括科教用品、指定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扶贫慈善性捐款、加工贸易产品(剩余料件或增产产品转内销时,如果来料加工,进口总值2内,价值3000元以下免;如是进料加工,进口总值2内,价值5000元以下免)、边境贸易进口物资(边民互市每人每日3000元以下免关税和增值税,边境小额贸易除烟、酒、化妆品等外,减半征收关税及增值税)、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进口设备等
一、关税缴纳(不适用征管法的规定)1、申报时间:①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②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2、纳税期限: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3、因不可抗力或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6个月。二、强制执行1、征收关税滞纳金:关税滞纳金滞纳关税税额×05‰×滞纳天数2、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三、关税退还(海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如遇到以下情况,纳税义务人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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