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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要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民委员会要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做到处置程序清楚,责任明确,各司其职。(二)强化扑救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在森林防火期内,县级要组建50人以上的森林消防专(半)业队,乡(镇、有林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成立20至30人的森林火灾半专业扑救队伍,村民委员会成立10至20人的群众扑救队伍,并对所有的扑救队员进行1次以上的森林防火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在2011年1月25日至5月10日期间,县级半专业队伍必须集中食宿,24小时集中待命,乡(镇、有林街道办事处)半专业队伍至少保证10人以上人员集中食宿,村级群众扑救队伍要保证随叫随到,快速集结,有火扑火,无火巡查。(三)快速处置,提高当日扑灭率。遇有火情报告,主要(主管)领导要立即作出安排部署,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核实和扑救,及时反馈信息。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级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火灾现场,靠前指挥,必要时按规定启动预案,制定合理扑救方案,调集力量,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和企事业单位消防队在扑火中的作用,合理用兵,全力扑救,彻底清理余火,杜绝死灰复燃,力争99的森林火灾不过夜,提高当日扑灭率。扑救火灾时,不得动员未经培训人员以及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的人员直接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坚决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交通运输、通信、城管、民政、公安、商务、粮食、卫生、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f(四)扑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确保防火工作顺利开展。(市、、各区县)管委、(镇)乡、村都要安排能满足防火工作的必需资金,坚决扭转“有钱打火,无钱防火”的被动局面,县、乡、村按可用财力12的比例确定年度森林防火经费,保障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以及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需要,逐步改善扑火装备不足、落后、设施薄弱的状况,不断提高综合防控能力。市、县两级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森林防火物资储备标准,做好物资储备、更新、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处置需要。各区(市、县)根据自身物资储备情况,为基层消防、公安、武警等部门配备相应的森林灭火机具,做好发生火灾时的扑救工作。四、依法治火,严厉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严惩肇事者。2011年2月至4月,各地公安机关要集中开展1次森林火灾案件查处专项行动,特别是对纵火者、无视防火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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