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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驾驶员值班规则
(安监字[1992]112号1992年6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二条
为明确驾驶员的值班职责,保障船舶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则。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机动船值班驾驶员。但是军
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的驾驶员不适用本规则。第三条第四条船长对值班的安排应能保持安全值班。驾驶员值班时应当领导本班值班人员各司其职,完成值班任务。
第二章航行中值班驾驶员职责
第五条
值班驾驶员应当坚守岗位,认真操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或国境河流的有关航行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航行的规章制度。第六条保证正规了望,及时掌握航道、航标、航行信号、水文、气象、
来往船舶动态和周围环境,结合本船操纵性能,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航行安全。第七条应急措施。第八条亲自或督促轮,驳水手(或舵工)检查号灯、号型、旗号、操正确使用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并掌握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时的
纵设备和助航仪器,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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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九条
船长在驾驶室,但未言自己指挥航行或操作前,值班驾驶员不
得认为已被船长接替而放弃履行自己的职责。第十条船长在驾驶室接替指挥航行时,值班驾驶员仍负有协助了望及
其他有关职责。第十一条遇下列情况应当果断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船长:
(一)能见度不良而无把握继续航行时;(二)对通航条件有疑虑时;(三)遇雷雨大风威胁航行安全时;(四)发现遇险信号和各种危及航行安全的可疑物时;(五)主机,舵机或其他主要的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发生故障时;(六)发生碰撞、触礁、搁浅、火警、人落水或船舱进水等紧急情况时;(七)出现危及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况时。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指导实习人员的实习工作,并对其操作安全负责。按规定记载航行日志。
第三章航行中值班驾驶员交接事项
第十四条
接班驾驶员应当提前15分钟到达驾驶室,熟悉情况,做好接
班前的准备工作。第十五条交接班时应当交清接明下列事项:
(一)船位、航向、航速、水位、水流、潮汐、气象等情况;(二)号灯、号型、旗号、声响设备及助航仪器状况;(三)本船(或船队)吃水及操纵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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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四)航行通电、通告及船长指示;(五)来往船舶动态;(六)雷达发现的情况和无线电电话联系情况及双方已明确的会让意图;(七)客、货船的中途上下旅客及货物装卸情况;(八)船队在中途加拖、解拖及变更队形的情况;(九)有关航行安全的情况;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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