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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事业单位领导管理岗位的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职级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职级确定。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厅级建制的事业单位,四级普通管理岗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设置;其内设机构规格为正处级建制的,五级、六级、七级普通管理岗位,分别按照不超过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8、20、45设置;八级、九级、十级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二)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处级建制的事业单位,五级、六级普通管理岗位,按照不超过单位领导管理岗位数的50设置,或者按照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15设置。其中五级普通管理岗位设置数量不超过单位设置的五级领导管理岗位数量;七级、八级普通管理岗位,分别按照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30、45设置;九级、十级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三)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处级建制的事业单位,六级普通管理岗位,按照不超过单位领导管理岗位数的50设置,或者按照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10设置;七级、八级普通管理岗位,分别按照不
f超过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25、40设置;九级、十级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四)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建制的事业单位,七级、八级普通管理岗位,按照不超过单位领导管理岗位数的50设置,或按照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15设置。七级普通管理岗位设置数量不超过单位设置的七级领导管理岗位数量;九级、十级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五)机构规格相当于副科级建制的事业单位,八级普通管理岗位,按照不超过单位领导管理岗位数的50设置,或按照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10设置;九级、十级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第十九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根据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及行业特点,对功能、规格、隶属关系、专业技术水平不同的事业单位,在总体控制目标以内,实行不同的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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