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按规定组织聘用。
第五条事业单位现有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上岗进级,按岗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f第六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七条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二章岗位类别
第八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第九条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管理岗位分为领导管理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
第十条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一)主要承担科研、教学、医疗等职责,以专业技术为主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四)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f(五)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三章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
第十三条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三类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第十四条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本市自四级开始设置。现行事业单位厅级副职对应为四级、处级正职对应为五级、处级副职对应为六级、科级正职对应为七级、科级副职对应为八级、科员对应为九级、办事员对应为十级岗位。
第十五条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不得高于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机构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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