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绪论招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富有竞争力的一种采购方式,是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重要手段,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应用和推广。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几年来,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几乎全部被纳入了有形建筑市场,实施招标发包。招标投标工作为节约国有投资、择优确定承包商起了重要作用。招标投标制在建筑市场交易中被广泛采用。招标投标制度的推行,改变了我国工程承发包方式,也对我国经济秩序和投资效益产生深刻影响。本文从几个方面分析招标投标评标方法中的合理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实行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中的一些问题进行反思,并提出相关建议。我国立法明确低价中标制度以及其全面推行,应该说是有预期目标和针对性作用的。首先这是我国加入WTO,与国际市场惯例接轨所要求的,在招投标活动中,最大限度地提高和实现投资效益其次,在我国目前的建设领域推行合理低价中标法,能为使用国家投资提供最有效的方法,同时能有效地配合整顿、完善我国的建筑市场,营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竞争环境第三,有助于建设领域相关管理机制的改革,真正形成有权有责的项目审批、实施监管、事后审计评价制度。但是,我们也应清楚地看到,我国的合理低价中标法与国际惯例相比,在投资者性质及在市场所占的投资比例、投资者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的目的、市场环境及配套制度、实施操作、参与市场行为的各方素质等方面是有着明显的不同之处。目前,国内推行合理低价中标法的现状就很能证明这一问题。自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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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明确合理低价中标法以来,国内迅速推行,特别是沿海靠近港澳的地区,声势浩大,建设项目不论大小、复杂简单,一律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以满足有效使用投资,打击围标和串标。沿海某大省的一个建设报刊就曾头版头条刊登过一则消息某个建设项目合理采用低价中标法招标,标价只中有项目投资预算30多这立即制造了巨大效应同时也召来众多业内人士的议论,并提出一个问题是项目投资预算评估存在问题,还是中标价存在虚假,而导致两者存在如此巨大差额?沿海某中心城市的某项招标工程(共十个标段),采用低价中标法对项目总承包进行招标,超过一半的标段的中标价低于业主所设置的投标上限价50以上。也是同一地区,某单位隐瞒投资不落实的情况,想通过低价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