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跟踪监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核实之日起十日内由园区管委会对企业进行约谈。约谈不成的,园区管委会书面通知其改正,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改正或未有实质性进展的,由园区管委会依照协议、承诺书约定书面通知项目(企业)限期退出。拒不退出的,通过司法程序强制其退出。
(一)入园的项目(企业),自签订的合同(协议)生效之日起超过1年未动工建设的;
(二)按照签订的投资合同(协议),自合同(协议)生效之日起2年内投资额度达不到总投资额的60的;
(三)建成的项目(企业),自建成之日起,1年内未投产的;(四)已入园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或污染大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企业(项目),业主拒绝改造或经改造无法达标的;(五)违法经营被关闭的。第九条园区管委会要建立退出项目(企业)优惠政策所得追偿机制,将优惠政策所得追偿内容在入驻协议中明确约定,对退出园区的项目(企业),已享受优惠政策但项目没有建成的,要全额追偿优惠政策所得部分;对已建成但没有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企业),扣除对财政的贡献部分,追偿已享受优惠政策所得部分。第十条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项目),可以用市场化的办法进行战略重组。第十一条对入园企业(项目)除严格按照国家、省上出台的优惠政策给予支持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凡达到入驻条件的入园企业(项目),区上有关部门免收与开工建设相关的登记费,三年内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对入园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费用,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免征或按最低标准收取。二对符合园区产业规划且属高新技术或与园区现有优势企业急需的上下游配套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立项,优先审批;三对符合准入条件,与已入园企业无明显互斥关系的项目,依其出资能力、经营能力、品牌优势、建设进度,可享受高于供地成本价以上部分的返还补助优
f惠;四符合条件一的同时,还具有高附加值、万元销售收入税收贡献率高于
园区平均水平的项目,可以按低于成本价的水平供地;五对园区发展有重大提升的项目,按成本价供地,待项目建成产生效益后,
地价款由政府补助。六参照纳税额度给予奖励,根据市上政策,采用先征后返,以奖代补等方
式,从2010年起,将上年度纳税在100万元以上,历年无拖欠税,当年无新欠税的企业,原则上对当年新增税收翻番的,按照当年新增地方税收中区级收入的25给予奖励;对当年税收增长50以上的企业,按照当年新增地方税收中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