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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诉讼中,利用媒体炒作,发表夸大事实真相的报道,故意制造舆论压力,而对案件的审判造成干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药家鑫案”进行庭审时,向旁听人员发放调查问卷征求对药家鑫的量刑建议。这显然与司法独立性背道而驰,同时也是“媒体舆论绑架司法”的无奈之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考虑到药家鑫的犯罪构成与其自首情节,死刑立即执行是可以避免的。但在群众的一片呼声中,药家鑫受到不公正的审判,被处以极刑,这是一起典型的媒体舆论干涉审判独立的例子。2媒体舆论的倾向性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法院的审判活动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司法行为,司法审判的公正、公平与普通大众心目中的传统道德理念有较大的差异,审判中“查明的事实”必须以按照法定程序收集的合法证据为基础,并且这些证据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特别是一些刑事案件,在案件的侦查阶段需要有足够的保密工作,若此时媒体不正当的介入进而煽动大众预先为犯罪嫌疑人定罪,这必将损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与“无罪推定”的原则背道而驰,损害司法审判的公正、公平。从“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的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到媒体不当干预案件审判对司法公正带来的影响。“药家鑫案”中药家鑫在交通肇事后向被害人连捅数刀,随后向公安机关自首。之后,媒体报道了这起案件,并大肆宣传了药家鑫和被害人的家庭背景、环境,引起了大众对药家鑫强烈的排斥情绪,法院最终判决药家鑫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样是故意杀人的“李昌奎案”,李昌奎强奸一人,连续杀害两人,事后没有自首,一审法院判决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院审理认为原判决定罪正确,但是量刑偏重,撤销了一审判决的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显然地,从道德层面上可以看出李昌奎犯的罪行更为严重,最终被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而药家鑫杀死一人后并有自首情节,最终却被处以极刑。这样“同案不同判”的案例很多。“李昌奎案”二审改判死缓令许多人惊讶和不满,当时一些媒体舆论谣传李昌奎家有钱有势,向承办法官行贿,改判死缓是法院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缺乏法律常识和理性思维的媒体舆论直接忽视死刑已经被大多数国家废除以及我国“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仍然受着“杀人偿命”的传统思维影响。3媒体的不实报道影响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司法审判的公信力,依赖于大众对法律、司法活动的信任。只有公众对法律、司法机关的活动有了信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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