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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系就职责而言,乃是一种道义观念,没有法律的含义,公务员之间是可以分担的。
f二、案例中暴露的几个问题
(一)我国法律在拆迁、征地上的救济缺失
因文中的拆迁、征地等事宜无不涉及到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如何对案中的拆迁行为进行有效地界定,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必不可少。经过查询得出在我国以公共利益为借口大肆地用于非公共利益的土地开发方面,相关法律救济途径十分软弱。农村房屋的拆迁工作,是与征地工作同时进行的,目前依据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国土资源部的一系列规章,但更多的是由相应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来规范这方面的工作,《北如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对依法进行,征地拆迁工作,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提供了一定的法定依据。但是征地拆迁工作仍存在诸多的问题现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鉴于现行《土地管理法》没有对“公共利益”的外延做出明确的规定,加之农业是低产出、低回报、高风险的弱质产业,因此一些急于发展经济的地方政府为了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征用农民土地后又将土地转让或批租出去,以此作为政府聚财的一条捷径,而采用的依据就是以政府临时性的行政规章为主,至于补偿标准等方面随意性更大。因此,在征地拆迁工作中,以公共利益为由限制农民土地承包使用权和强制处分农民私有财产,规避法律的现象较为普遍。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保护私有财产和征用补偿的基本原则,但是国家立法机关除土地管理法涉及到征地及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外,至今尚未制定关于对农村居民房屋征用补偿的专门法律,以致宪法规定的依照法律,在很多时候都是依法规或规章代替了依照法律。因此,正式相关法律的缺失,不完善导致了我国在拆迁、征地方面的诸多问题。对于峨山各村面临的拆迁后的困境,法律上的漏洞也难辞其咎。
(二)拆迁程序不尽规范
1、拆迁行政许可
现在无论农村征地还是城市房屋拆迁都要求在实施拆迁行为之前完成一系列的行政审批,即叫行政许可:首先,取得项目立项。按照现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所有的行政许可都必须公示,未经公示无效,涉及到老百姓重大利益的必须听证。第二,取得规划许可。目前实施规划管理的手段主要是一书两证《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房屋拆迁主要要求有建设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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