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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
f(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项目实施机构和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和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某水利工程PPP项目实施方案》规定项目公司(SPV)由某水投公司、某区人民政府和中标社会资本为本项目实施合资组建形成的公司,但是,某水投公司的主体身份并非政府指定的相关机构,《某水利工程PPP项目实施方案》已经规定了政府出资人代表为XX公司。另外,将项目公司(SPV)与项目法人分设,虽然法律上并无禁止,但是在《某水利工程PPP项目实施方案》的前后文表述中,将项目公司(SPV)与项目法人在局部章节中表述混同且对整个项目的方案设计也前后不一。二、PPP项目实施方案验证与审核的法律风险评析(一)PPP项目实施方案验证与审核的主体及流程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的规定:“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通过验证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政府审核;未通过验证的,可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验证;经重新验证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图示如下:图3PPP项目实施方案验证与审核流程图
f(二)PPP项目实施方案验证与审核须依法进行在《某水利工程PPP项目实施方案》中,对PPP项目实施方案验证与审批如此规定:“……。5、某区财政局会同某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物有所值评价。6、某区财政局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7、某区人民政府与某水投公司审批本实施方案。”根据前述《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的规定,有权审核PPP项目实施方案的主体只能是政府,某水投公司为公司,并非政府。与《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的规定不一致。三、PPP项目合作期限设置的法律风险评析在《某水利工程PPP项目实施方案》中,对PPP项目合作期限的规定如下:“本项目工程总工期25年,运营期自项目交工验收次日起的8年,合计105年。……。计划工程总工期30个月,分为工程筹建期、工程准备期、主体工程施工期、工程完建期。”在合作期限的设置上,主要的法律风险是期限的长短及期限设置相对应的激励措施。(一)PPP项目合作期限的法律风险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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