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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证据价值董永明
无罪推定原则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针对封建司法专横,实行有罪推定而提出的,此后逐渐得到世界各国的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判决为有罪之前,应推定其无罪。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刑事诉讼构造中享有与控诉方平等的诉讼主体地位,以使其能运用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与拥有强大诉追能力的国家追诉机关相抗衡,并借以自保。作为一项抽象的法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在立法上和司法运作中具体外化为以下几项可操作的技术性规则:(1)证明责任规则,即证明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据此,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保持沉默或者拒绝供述,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者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其有罪;(2)审判规则,即当控诉方不能证实被告人有罪,审判者对被告人是否犯罪、罪行轻重尚存怀疑、难以确证时,应实行“疑罪从无”原则,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刑讯逼供与封建纠问式诉讼下的有罪推定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从而与无罪推定原则在内容和精神上存在根本性冲突:刑讯逼供实质上是国家追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通过刑讯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以此作为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这实际上是在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是将本应由控诉方承担的证明责任强加给被告人承担,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责任规则强调控方举证的基本要求。同时,刑讯逼供违背被告人的意志强迫其供述,实质上否定了被告人在
f诉讼中意志的独立性,从而将其视为不具有独立性的诉讼客体,这就与无罪推定原则保障被告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的精神相悖。
摘要:在证据发展史上,口供拥有最长久的历史,也产生了最广泛的影响。封建社会时期,奉行口供至上,以供定案,必然导致刑讯逼供。封建社会对我国影响深远,所以即使新中国成立已60余年,我国的一些执法人员仍然过度迷信口供,忽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迷信口供一直是发生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之一,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因此,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证据价值,规范口供证据制度,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关系到司法公正,其意义可谓十分重大。关键词口供证据价值刑讯逼供无罪推定


所谓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这只是法理解释,我认为有必要对口供这个概念作具体解释。口供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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