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2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12月10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全省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三条全省依法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制度法律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
f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免之前需征求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乡镇土地管理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责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第六条全省依法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土地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核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的法定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七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依照《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登记发证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登记发证一省级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在川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省人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