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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省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二市地州级机关市地州属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也可以委托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三县级和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其中县级区人民政府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对辖区内国有土地进行登记四跨行政区域的水库等建设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管理使用者向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第九条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
f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应当通知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第十一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当事人必须在改变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有权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更换更改土地证书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依法取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证书后30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有权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更换更改土地证书第十二条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有权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和转让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土地证书实行查验制度第十五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省级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在川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省级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在川企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省人民政府处理市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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