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由于政策调整、政府原因、自然灾害等使当事人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3、上述第1款第(2)项与第2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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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人应出具正式的书面报告通知对方,本合同自该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终止执行,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本合同当事人的下列行为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1、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甲方应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就逾期支付金额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如逾期15日仍未支付广告费用和滞纳金,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并另向甲方收取合同总金额的30违约金(违约金与本合同约定的滞纳金并用),乙方为此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均由甲方承担。2、非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或不可抗力,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发布广告,乙方应按当月广告费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就逾期发布的天数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若乙方逾期15日仍未能发布广告,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向乙方收取合同总金额的30违约金(违约金与本合同约定的滞纳金并用),甲方为此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均由乙方承担。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且在收到对方要求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后三日内仍未能补救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4、赖以树立该广告牌的土地、建筑物,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被政府部门征收或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广告发布中断,乙方应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甲方,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该广告实际未履行的广告费给甲方。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1、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或解释发生任何争议,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第十六条通知1、根据本合同规定发出的所有通知或其他通讯、联系均应采用书面方式,经专人递送、传真、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服务送至本合同记载的通讯地址,即视为送达。2、甲乙双方之联系资料如有更改,包括地址、电话、传真、银行资料、联系人员等,应在更改后及时通知对方。
第十七条定义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术语分别具有如下含义:1、广告设计资料:指包括但不限于广告画面设计的电子文件、书面文件、色标及相应数值、纸样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