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补偿1日发布期,或与甲方协商其他的补偿方式;如超过15日不能正常发布,则参照第十四条第2点处理;(4)在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期内,乙方应以电邮方式邮寄方式向甲方提交广告监察照片(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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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括白、夜、远、近)及报告;(5)在本合同约定的广告期内,如因非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出现户外广告媒体周边的任何
建筑、设施或其他物体影响广告正常发布的情形,或道路封堵等其他导致无法达到广告发布目的或效果的情况,乙方应尽快通知甲方并设法排除,并按广告发布受影响时间顺延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期限,或由双方商定其他补偿方式。如影响广告发布的情形无法排除,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多收取的广告发布费用。
(6)如发生广告媒体的拆除、迁移等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乙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约定媒体在价格、位置、形式等方面相当的其他媒体替代。如双方就替代媒体无法达成共同意见,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多收取的广告发布费用;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拆除、改建、加建或遮挡户外广告媒体的任何部分;(8)乙方承担户外媒体设施的安全责任。在广告牌发布、维修过程中,如有任何人身亡或财产受损,均与甲方无关,乙方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签定后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导致甲方或乙方部分或全部迟延或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客观情况。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不可抗力迟延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的期间内向对方提供该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时间的证明。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甲乙双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控制和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4、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如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本合同的甲方迟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乙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或将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顺延。
第十三条合同终止与解除1、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且甲乙双方未能就续约达成一致意见;(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2、本合同得因下列情形的出现而解除:(1)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使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