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珠海市扶贫基金会。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珠海市。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扶持和改善困难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并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实现脱贫致富和持续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95万元,来源于珠海市海洋和农渔局。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翠香路268号,邮政编码:519000。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海内外热心支持扶贫事业的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资助、物资捐赠及技术援助;(二)按照科学、合法、公开的原则对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进行管理,并采取购买国债、不动产等稳健的投资手段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三)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扶助范围:1、扶持落后农村改善基本农田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2、扶持贫困农户危房改造;3、扶持贫困农户发展种养产业;4、扶持贫困家庭子女上学;5、为落后地区的发展培育储备人才提供资助;6、帮助贫困群众解决其他困难问题。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f(六)对本基金会有实际性的支持或在社会各界享有较高声望。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加本会的活动;(四)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与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财产受损失的承担赔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