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应对方案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开始施行。该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比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规章制度、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和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以及企业违反相关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及经济责任。这部新法对企业用工带来很多的变化及操作风险,企业也面临用工成本大幅度增加的风险,《劳动法》其与相比的变化及企业面临的风险如下:一、《劳动合同法》实施对公司管理的影响:1、《劳动合同法》的十大变化1)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变化:工资标准、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劳动保护条件等内容必须明确,且变更岗位必须协商一致;2)事实劳动关系处理变化:一个月内必须订立劳动合同;3)试用期运用变化:试用期的约定期限变化,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超时试用的处罚等;4)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变化:规章制度内容合法程序合规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必须经由职代会或工会审核通过并公示等;5)无固定期限合同订立条件变化:连续签定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等;6)劳务派遣运用与限制变化:如订立两年合同,只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岗位,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等;7)劳动合同解除条件变化:职员解除合同变得更加容易,企业解除合同更加困难,风险加大;8)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形变化:除按第三十七、三十九条解除合同的,其他由企业提出解除合同的,甚至合同到期企业不续签的,都需支付补偿金;且在不及时签定劳动合同等情况下,还会面临双倍支付工资等风险;9)员工辞职条件变化:如试用期提前三天,不依法购买社会保险,不依法支付加班费等;10)违法行为惩罚标准变化:不及时签定合同或不依法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等情况下,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处罚。2、公司面临的成本风险:1)无固定期限风险:劳动合同签定期限增加,次数减少,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可能性增加,不及时、依法签定合同或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风险增加;2)试用期风险:试用期的约定及违约处罚标准更加明确,违约金风险增加;3)解除合同风险:主动对职员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条件增加,合同违约的赔偿金额增大,违约金风险增加;
f4)索赔风险:公司对职员的约束大大降低,违约金限制失去效用,有可能导致流失率增加,从而导致职员索赔增加;5)操作风险:劳动合同的内容规定更加详细完善,薪酬、地点、岗位等均需明确,对公司的灵活管理限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