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利息按月息百分之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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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之前欠利息陆仟陆佰元正!”经庭审询问,陈毅表示在2016年1月20日,习继宏重新签订借条后,未再支付任何欠款本息。陈毅向习继宏追讨剩余欠款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陈毅提供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证实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该证据合法客观,本院予以认可。被告习继宏实际收到陈毅借款97750元,陈毅在出借款项时预先扣除借款利息的,本院依法以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本案的借款本金为97750元,对原告主张超出的部分,依法不予支持。陈毅确认习继宏已经偿还本金35000元,则剩余欠款本金应为62750元,对原告主张欠款本金超出上述金额的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陈毅请求被告习继宏自2016年1月20日,按照月利率2支付借款的利息,其请求符合双方当事人在借条中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新借条中已明确尚欠2016年1月20日前的利息6600元,对陈毅要求习继宏支付该6600元的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习继宏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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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被告习继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毅偿还借款本金6275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016年1月20日前的利息为6600元,自2016年1月20日起,以6275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80元,由原告陈毅负担51元,被告习继宏负担1929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上诉受理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东
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杨彩萍林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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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何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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