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粤0113民初976号原告:陈毅,男,1987年0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习继宏,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原告陈毅诉被告习继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习继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65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自2016年1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暂计至2017年1月20日为15600元,之前2013年12月15日至2016年1月20日还欠利息6600元,总利息一共22000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5日,被告从原告处以银行转账形式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返还35万元欠款,剩余65万元欠款被告一直拒绝向原告返还,被告请求原告延长还款期限,并写下借条一张,然而期限到期后,被告没有履行借条里的还款计划,且拒绝向原告返还,无奈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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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原告诉至贵院。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习继宏偿还原告陈毅人民币65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息2计,自2016年1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1月20曰为22200元,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陈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条,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十万元,2借条,拟证明被告还欠原告本金六万五千元,3中国工商银行流水,拟证明原告借钱给被告。被告习继宏无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原告陈毅提交证据并结合其陈述,认定事实如下:陈毅与习继宏为普通朋友关系,习继宏向陈毅借款,陈毅于2013年12月13日通过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向习继宏名下尾号为8715的农业银行转账50000元。次日,再次通过同一工商银行账户向习继宏上述农业银行账户转账47750元。习继宏向陈毅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陈毅人民币拾万元正(10000000元)。此借款于201312152014430止连本带息归还,月息百分之一点五(即每月1500元利息),(以实际转账为准)。借款人:习继宏,20131213”原告陈毅表示,上述两笔共计转账97750元比借条中的100000元少2250元,该2250元为预先扣除100000元借款的一个半月利息。2016年1月20日,习继宏重新向陈毅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截止到2016年1月20号止,欠陈毅现金65000元(陆万伍仟元正),按每个月伍仟元分期偿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