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转移登记。2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甲方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不超过个
f工作日)到房地产登记机构为乙方办妥产权登记,并将以乙方为产权人的房地产权证交付乙方。
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房地产登记机构要求的、需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
甲方应一次性如实告知乙方为办理产权登记需要由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甲方未告知或告知的内容不完备、不准确,致使乙方未能及时提供证件资料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若甲方未在规定时间或者上述约定的期限内与乙方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乙方可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单方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转移登记。
【律师提示】:买方必须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才可以单方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转移登记。
第十五条迟延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共同办理产权登记的如因甲方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甲乙双方不能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期限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甲方应自逾期之日的次日开始,每日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时间达到日的,乙方有权自该日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2乙方委托甲方办理产权登记的如因甲方为履行相关义务造成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约
f定期限办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的,甲方应自逾期之日的次日开始,每日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到日的,则乙方有权在该日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
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日内(不超过日)退还乙方已支付房价款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乙方付款日起至甲方退款日止为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计算),同时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乙方实际损失的,甲方应补偿其差额。
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当自逾期之日的次日起至乙方实际取得《房地产权证》之日止,每日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一)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该商
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
件的要求。
(二)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如下:
1、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
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r